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保证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、有关部门规定和 《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要求,结合本团体实际状况,特制定本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团体会员应按照《章程》规定的会员义务,按期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二章 会费收取与管理
第三条 按照会员在本团体工作中承担的义务和发挥的作用,实行四级会费标准。
(一)从会员理事、会员监事单位中选出的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、监事长单位、副监事长单位、其他常务理事单位:10万元/年;
(二)会员理事、会员监事单位:6万元/年;
(三)普通会员单位(缴费时点前一个月底的基金规模1亿元以上)和特别会员单位:1万元/年;
(四)普通会员(缴费时点前一个月底的基金规模1亿元以下):0.5万元/年。
第四条 因本团体发展需要,确应调整会费标准,由本团体秘书处制定调整方案,报理事会讨论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,执行新的会费标准。
第五条 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
(一)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,会员应于每年1月31日前足额缴纳当年会费;新入会会员自(常务)理事会审议通过入会资格之月起,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(以自然季度折算,含当月所在季度);
(二)新入会会员应在其确认会员资格起十个工作日内,将应缴纳的会费划入本团体指定的银行账户;
户名: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
开户行: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
帐号:443066182013002266677
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
会费应当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《章程》规定的宗旨及职责范围开展的业务活动,同时保证本团体工作正常运行,以及为本团体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的开支。本团体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会费开支范围:
1、办公支出;
2、组织举办本团体大型会议、宣传路演、行业调研、各类培训、经验推广、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;
3、编印刊物、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;
4、用于开展本团体业务的其他费用。
第七条会费管理
(一)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
(二)本团体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,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。
(三)本团体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,严格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接受会员(代表)大会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。
(四)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,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。
(五)对于无故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,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。
第三章 退费管理
第八条 会员因退会、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,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1年4月2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。